Our ESG

ESG

各項公司治理制度執行情形

誠信經營 執行情形

本公司訂定「誠信經營守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並經董事會通過,作為本公司及子公司誠信經營遵循之政策,明訂反貪污及賄賂、保密機制、反壟斷及不公平競爭行為、 內線交易禁止及監督舉報等不誠信行為之禁止與防範措施。
為利本公司及各子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員工瞭解與宣導本集團誠信及道德標準並切實遵循,本公司亦訂有「董事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及「員工從業道德行為守則」,其內容包含利益衝突防止、避免圖利或不當利益輸送、 履行保密責任及防範內線交易、實現公平交易及、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遵循法令規章、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標準之行為、禁止行賄及收賄、創造平等就業環境、 維護職場環境與人員健康安全及監督舉報等,並由公司董事新任時簽署之。114年6月總經理以公告方式向員工強調宣導本公司誠信經營之政策,並請同仁於執行業務時注意遵循。114年6月本公司經理人100%簽署誠信經營聲明書。 114年8月向董事會報告誠信經營執行情形。

本公司誠信經營聲明如下

1.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2.禁止行賄及收賄
3.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4.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5.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6.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及其他)
7.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8.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9.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10.禁止內線交易
11.利益迴避
114年6月總經理以公告方式向員工強調宣導本公司誠信經營之政策,並請同仁於執行業務時注意遵循。114年6月本公司經理人100%簽署誠信經營聲明書。114年8月向董事會報告誠信經營執行情形。

防範內線交易 執行情形

本公司已於114年8月28日對現任董事、經理人等進行3小時教育宣導。課程內容包括:重大訊息之保密作業,以及內線交易形成原因、認定過程及交易實例說明,內部重大資訊範圍、保密作業、公開作業與違規處理。
本公司宣導禁止內線交易之課程中提醒董事不得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和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十五日之封閉期間交易其股票。
本公司於 114 年 7月 29 日以 E-mail 方式通知所有董事114年第3次董事會開會日期,以及各季財務報告公告前之封閉期間,避免董事誤觸該規範。

檢舉制度

第一條(訂定依據及目的)
依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二十三條,為防止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損及股東、員工及合作夥伴(供應商)之權益,落實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並確保檢舉人及相對人之合法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內部及相關外部單位及人員。

第三條(受理單位)
本辦法檢舉受理之專責單位為總經理室。

第四條(檢舉管道)
檢舉人可透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檢舉:
一、通信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7號24樓之8 檢舉專責信箱收
二、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五條(檢舉原則)
一、以實名檢舉為原則,亦得允許匿名檢舉;實名檢舉應提供檢舉人真實身份、被檢舉人姓名、單位、職務、基本情節、涉案金額等資訊;匿名檢舉需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例如書證、物證、基本情節、當事人姓名、時間、地點、關係人,並經查證屬實後由專責單位展開內部調查。
二、檢舉資訊經初步審視後,若有下列情況之一,得不予受理。
1. 檢舉事項無具體內容可供核查者。
2. 檢舉內容顯屬謬誤或浮誇不實者,或未能提供可資證明違法失職事實之證據,或經查證與事實不符,或純屬虛構偽造者。
3. 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仍一再檢舉者。
4. 同一檢舉案件,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已向公司其他管道檢舉並經受理者。
5. 檢舉案件非屬違反法令,如其性質屬勞資爭議、客戶服務爭議、情感糾紛、員工行為管理、性別平等法等,應轉請該案權責單位依特別法規處理之。

第六條(檢舉案件之處理)
一、由受理單位負責開啟及處理,確保檢舉人員資料的保密性。檢舉人身分、資料、檢舉內容等嚴格保密。
二、受理單位應對檢舉事項進行認真分析,鑒別是否具備調查條件。對於不具備調查條件的檢舉案,由受理單位記錄原因後存檔保存,並向檢舉者通知不予調查的原因。
三、檢舉案件經專責單位受理後,即進行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相關部門或外部單位提供協助,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情事,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 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若經查明並無具體事證者,即予結案存查。
四、受理單位完成必要的調查程序後,根據調查核實的事實,出具相應的調查報告。
五、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繼續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第七條(改善措施)
一、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相關單位應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二、由專責單位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第八條(同檢舉對象受理層級)
一、內部及外部人檢舉本公司涉及犯罪、舞弊或違法行為之案件均由總經理室受理並陳報董事長。
二、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時,總經理室應陳報至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三、檢舉情事涉及總經理,由總經理職務代理人為受理人,辦理調查及陳報相關作業。

第九條(檢舉調查迴避制度)
若承辦檢舉案件之人員為檢舉人或被檢舉人的直系或旁系血親、三等親之姻親、與被檢舉事項具有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檢舉案件被公正調查、處理之情抗,承辦檢舉案件之人員應主動迴避, 檢舉人或被檢舉人亦有權要求該人員迴避。

第十條(檢舉人之獎勵)
檢舉案件經查屬實,或涉及刑事部分,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受理單位應報請上級斟酌對單位或事業體治理貢獻及所產生經濟效益之大小後,給予檢舉人獎勵。
第十一條(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呈董事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檢舉制度執行情形

114年6月17日 訂定本公司檢舉制度。
截至114年8月 本公司無違反誠信經營之相關檢舉情事。

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一、目的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保障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擬建構個人資料保護及法規遵循制度,以確保個人資料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 使其免於遭受內、外部的蓄意或意外之威脅。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公司所在地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與規定,並衡酌本公司之業務需求,特訂本政策以作為本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最高指導方針。

二、範圍
1 本政策適用主體包含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經理人及全體員工(含編制內人員、約聘人員等),以及業務往來之相關單位或廠商、客戶、提供服務之廠商或第三方人員等。

三、個人資料保護責任
1 個人資料保護是本公司全體同仁的責任,應共同維護之。管理階層應積極參與及支持「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並透過適當的標準和程序,落實執行本政策。
2 本公司應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主管機關規範之原則,建立完善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確保業務範圍內個人資料均妥善管理,以維護本公司之聲譽。
3 本公司同仁及委外廠商於發現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或個人資料保護安全弱點時,應依本公司個人資料安全保護事件通報機制即時提報。
4 本公司於業務範圍內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作業流程,應防止個人資料遭受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或其他不合理及違法之利用,並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責任,以建立民眾信任基礎並維護民眾權益。
5 本公司於業務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提供清楚訊息給予當事人,包含個人資料利用的方式及利用的對象。
6 本公司禁止在沒有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除非此個人資料之蒐集在法律規範下,不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7 各單位及人員如違反本政策,或發生危及本公司個人資料管理之行為,都將按其危害程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要點規定予以懲處或採行法律行動。
8 本公司委外人員(單位)應簽署保密協議或個人資料保密協議,並遵守本政策以及相關程序之規定,未經授權不得使用本公司之各類個人資料。但委外事務與個人資料保護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個人資料管理目標
1 本公司應以符合法規命令、國際標準規範之原則,建立完善的個人資料保護制度,以確保應受保護之個人資料均受妥善保護。
2 本公司業務範圍內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作業流程,應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或其他不合理之利用,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建立個人資料提供者之信任基礎,並維護當事人權益。
3 當個資事件發生導致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時,應進行適當的回應與處理。
4 確保個人資料的正確性,並於必要時進行更新。
5 僅基於合法目的蒐集最少且必要之個人資料,不會處理多餘的個人資料。
6 定期實施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加強個人資料管理政策宣導。

五、政策之例外管理
針對特定作業控制之需要,惟基於法律遵循,須例外管理者,經依分層負責之申請與核准程序,得豁免於本政策外,以保持個人隱私保護管理機制之彈性與完整性。

六、公布與實施
本政策應配合政府法令、環境、業務與技術之變動評估檢討,其修正須經董事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執行情形

114年6月18日 訂定本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政策。